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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總、台服共同舉辦「ECFA後續-兩岸投保協議對服務業者之保障座談會」-盼透過兩岸投保協議 進一步保障服務業在陸投資的權益2012-11-28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於本(101)年8月簽署,同時,爭端解決協議、服務貿易協議以及貨品貿易協議亦將陸續完成協商。為了增進服務業者對於投保協議之瞭解,本會聯合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以及全國商業總會特別於本(101)年11月5日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ECFA後續-兩岸投保協議對服務業者之保障座談會」。座談會首先由本會張平沼理事長擔任主席致歡迎詞,並邀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江文若副局長、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范良棟前執行祕書,以及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吳必然律師等諸位貴賓,共同針對兩岸投保協議內容以及該協議對服務業者之保障和注意事項等議題進行專題演說和實務分享。現場共吸引90位遍及產官學界與會來賓。

張平沼理事長針對本次主題於致詞時表示,兩岸自2008年簽署ECFA後,貿易往來越趨頻繁,不僅前往中國大陸投資之台商家數持續增加,且所投入之資金亦相當龐大,在此情況難免發生人身安全、財產保護等相關權益糾紛,因此簽署兩岸投保協議之意義重大。同時,因兩岸政治情勢較為複雜,故在簽署經貿協議時,特別考驗談判人員的智慧,談判的成功之道在於「堅守原則、互讓一步」。近年來,隨著兩岸關係往來密切,不僅製造業積極前往中國大陸開拓發展,國內之服務業亦陸續前往,故未來如何為兩岸服務業建立美好之雙向經貿往來機制,以及提升投保協議對國內服務業者之保障等課題,均值得深思了解。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江文若副局長於致詞時指出,依據經濟部統計,自民國80年開放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至今,累積之申請投資案件已逾4萬多件,且累計投資總金額已達1千億美元。而自民國98年開放陸資來台至今,投資金額亦達3億多美金。其中不論是台商赴陸投資亦或是陸資來台,均以批發零售和資訊通電腦等服務產業所占之比例為高,故兩岸投保協議對服務業者所帶來之影響不容小覷。同時,兩岸之投保協議亦針對台商制定多項特別需求,如投資人定義含自第三地赴中國大陸投資之台商,以及爭端解決多元化等。最後,江副局長表示除了簽署兩岸投保協議之外,爭端解決協議、服務貿易協議,以及貨品貿易協議等將陸續於明年底前完成協商,盼進一步保障台商之權益。

座談會第一個議題,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范良棟前執行祕書以「兩岸投保協議內容簡介」為題,談論其所帶來之效益。范前執行祕書表示,國際間「投資保障協定(BIA)」為透過政府間之書面協定,保障雙方投資人之權益,進而促進投資意願,以帶動國內產業發展。至2011年底止我國已與30個國家簽署投資保障協議,而兩岸在ECFA架構下所簽署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為第31個投資保障協議,且其條文不涉及市場開放之問題。兩岸投保協議內容則為參考一般國際投保協定之體例,並考量兩岸關係之特殊性、雙方投資人之關切,以及協議的執行力等因素進行規劃,共計如投資待遇、透明度、徵收及代位等18條條文和1項附件,且其具有制度化保障台商權益、符合國際體例、兼顧兩岸特色、提供台商充分保護,以及多元化爭端解決機制等五大特色。

范前執行祕書表示兩岸投保協議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完整版圖之一部分,不僅提供台商投資權益制度化保障,且有利於台灣未來之經貿發展,進一步帶領台灣成為區域運籌中心。此外,經濟部將持續注意大陸地區投資環境的變化,提醒廠商赴陸投資應提高風險意識,注意風險管理及分散之策略,並隨時將台商所關注之問題,透過協商管道謀求解決,為兩岸經貿投資活動創造更有利之條件與環境。

座談會第二個議題為「兩岸投保協議對服務業者之保障」,邀請到知名律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吳必然律師進行講述。吳律師表示,投資保障協議屬於政府與政府間之協商,其涵蓋範圍為雙方投資人共同關切的投資相關事項及權益,而投資保障協議(BIT)與自由貿易協定(FTA)最大不同之處在於FTA所規範內容含貿易與投資,BIT則僅限於投資。同時,吳律師亦針對兩岸投保協議中定義、保障範圍、投資待遇標準、徵收與補償等核心條款指出,協議中之定義採廣義資產方式、投資人包含公司以外的各種組織、間接投資亦於保障範圍中,此協議適用於所有進行中及未來的投資。吳律師更進一步透過Metalclad (US)和Mexico的廢棄物處理服務,以及Helnan International Hotels AS (Denmark)和Egypt的飯店管理服務等兩件實務案例,說明服務業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之爭端解決(P-G)處理。最後,吳律師表示投資保障協議簽訂後,雙方政府應使國內法規與國際協定相互一致之義務,且認真執行、落實條文內容,以有效提升投資人之保障程度。